您目前的位置是:首页资讯频道创业政策→新闻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
cye.com.cn 时间:2007-4-15 18:07:56 来源: 作者: 我来说两句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
(1995年5月24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由华苑产业区,政策区和京津塘高速公路沿线高新技术产业带各辐射区(以下简称辐射区)组成。
  华苑产业区、政策区和辐射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区域范围和面积界定。
  第三条 园区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其主要任务是:
  (一) 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二) 吸引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到园区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生产、教学、科研相结合;
  (三) 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四) 引进国外高新技术、资金和现代管理方式,促进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外向型经济;
  (五) 深化高新技术企业产权、用工、分配和保险等制度的改革。
  第四条 园区发展下列高新技术,并使其形成产业:
  (一) 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 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 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 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 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 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 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 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 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 医学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 其他高新技术和在传统产业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五条 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国内外投资者)均可以在园区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到园区工作或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 园区内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和抵押。
  确有必要,园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征用。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园区内投资兴建和经营供水、供气、供电、供热、排水、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
  第八条 园区内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企业应当依法支持工会活动。
  第九条 园区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创建良好的企业文化。
  第十条 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最新展会信息
地区特色项目分类
和平区 河东区 南开区 河西区 河北区 红桥区 塘沽区 汉沽区 大港区 东丽区 西青区 津南区 北辰区 武清区 宝坻区 静海县 宁河县 蓟 县
创业知识思想库
创业资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