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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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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4-15 18:07:04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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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企一(1997)40号 财税系统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总公司(局):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项目的安排意见>》(津政发〈1996〉66号)精神,现对市首批13项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项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一、 凡被列入市首批13项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须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经审核认定后,由市科委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对上述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技术产业园区外注册的市属企业,可参照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所得税优惠。即企业当年实现利润,按33%税率计征所得税,财政返还18%,企业实际税赋为15%。
1、从事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2、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已有二年以上的营运期,运行机制良好。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和服务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5、年总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5万元/人以上,年人均利税在3万元以上,并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 技术性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可限定在1000万元以上。 6、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4%以上。 7、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8、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9、企业的注册经营期在十年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并由市科委审核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可按季向有关财税部门填报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表,经主管财税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批准后给予部分所得税返还。
三、 对园区外市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办法 企业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年度终了后40日内),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表》,随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同报送主管财税部门。经主管财税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各财税部门汇总编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认定表》,在季度终了后25日内(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季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按照应返还所得税的80%(返还数额不足10万元的,年度终了后一次性拨付)拨付企业,年终后四个月内统一清算。
企业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所得税,作为国家投资处理,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继续用于科技及新产品开发。
四、 市科委、市财政局每年对享受重大科技产业化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按上述有关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凡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下一年度不再享受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 列人市首批13项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项目的区县属企业,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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