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留学人员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还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携带科技成果来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科技人员,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公安部门应在一年内解决其本人、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调动和落户问题。落户之前,上述人员的子女入托、就学等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
开发区为携带科技成果来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科技人员提供免房租高级人才公寓,租期为二年。开发区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提供廉租公寓。
第二十四条 开发区鼓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开发区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经开发区人事主管部门确认,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留学人员在开发区创办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资本额不低于1万美元;其他留学人员在开发区创办的企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
第二十五条 从2000年起开发区每年从"泰达科技发展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出国留学人员来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鼓励部分重点高校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优秀学生来开发区创业。
第二十六条对在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应优先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授予相应称号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对在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开发区管委会授予"泰达科技贡献奖",奖金额的上限为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扶持作用。开发区管委会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
第二十八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与其他各类企业进行人员、技术、厂房、设备、产品销售及互相参股等形式的合作与资产重组。企业合作重组后,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新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兼并本市国有企业,可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兼并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高科技企业入区投资的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高科技企业入区投资的补充规定》、《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风险金管理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6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