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发明和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当期费用。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一次或分次在成本中列支。如属盈利企业,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 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各种专利的,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资助50%的专利申请费。该专利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的,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资助50%的专利维持费。
第二十条 专利权转让方或实施许可方,经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可从技术性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金额奖励有关人员,其中主要贡献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二十一条 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向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投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的价值可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凡属政府全额资助的项目,从项目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根据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60%的股权收益;之后三年,可享有不低于该比例40%的股权收益。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时,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5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