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开发区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公司在开发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对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资本金20%以上的,对其股权分利免征企业所得税,并按该分利额50%抵扣风险投资机构自身的计税利润,减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凡在开发区注册,对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业务总收入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在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聘请世界著名的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上市咨询,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资助30%的上市前期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在完成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工作后,开发区管委会优先推荐其申请在国内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和债券。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对从事软件、生物技术、新材料等产品生产的企业,可按5%~1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生产和科研设备,凡符合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可从年数总额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中任选一种实行加速折旧,以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第十八条 由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组建的新企业,所发生的工资总额可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受计税工资的限制。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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