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免征印花税。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科研、生产用地,可减半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金,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契税、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收费。
第十二条 开发区鼓励企业设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博士后工作站。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进入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由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每个资助500万元;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由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每个资助300万元。对进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由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每人每年给予补助经费5万元,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三条 进驻泰达国际创业中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办公、实验和生产用房,第一年实行零租金,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正常租金的40%和80%收取租金。进驻开发区"天津大学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办公、实验和生产用房,实行优惠租金,第一年和第二年分别按正常租金的50%和80%收取租金。租金差额由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进驻泰达国际创业中心或"天津大学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接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的上网通信使用费,可按国家规定资费标准的70%交纳。差额部分由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和电信部门共同负担。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3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