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0年起,开发区管委会连续五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2%,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科技风险金",引导社会资金建立开发区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为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提供风险投资、投资咨询等投融资服务。
第七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起,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扶持,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和财政扶持期限合计一般不超过十年。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对其所缴企业所得税超过10%税率以上部分给予财政扶持。
第八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该项目每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财政扶持;之后五年,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该项目每年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50%的财政扶持。
第九条 经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实际缴纳房产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营业税、城建税的财政扶持;之后五年,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实际缴纳房产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营业税、城建税的50%的财政扶持。
返回顶部 在开发区注册经营的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从认定之日起十年内,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扶持。
第十条 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开发区"泰达科技发展金"给予相当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扶持。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2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