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快实现把开发区建成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上述企业和项目同时享受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认定;协调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立项、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和优惠政策落实等;采集、发布和推广国内外高新技术成果;建立科技界与产业界、金融界的沟通渠道,组织产学研成果信息交流。
第四条 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认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开发区管委会颁布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技术目录认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
第五条 开发区设立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聘请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参与制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评估、论证和推荐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
第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每年拨出可支配财政收入的3%,在预算支出中设立"泰达科技发展金",支持企业的研究开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实现产业化后的技术改造。 本新闻共 6页,当前在第 1页 1 2 3 4 5 6 |